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補-540-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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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徐意能 被 告 謝發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30,000元 2 利息 30,000元 114年1月20日 114年1月20日 (1/365) 5% 4元 合計 30,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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