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5-03-31

案號

MLDV-114-補-544-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張煥田 張碧霞 被 告 苗栗縣南庄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羅春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 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9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同段974地號土地間之界址,依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