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補-63-202503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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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莊嘉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彥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所提民事聲請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原告究欲以何日為利息之起算日?請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