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補-65-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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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鄭丁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昌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被告所犯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 款所規定之罪,此有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12號刑事簡易判決 在卷可稽,故本件無同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 之適用。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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