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MLDV-114-補-68-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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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蘇那曼.阿莉(即張瑞姿)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建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0元。 二、被告蔣建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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