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MLDV-114-補-79-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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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霞榮 被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 法定代理人 陸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8,775,207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764元,扣除前繳裁判 費459,500元,尚應補繳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一日)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48,749,535元 1 利息 48,374,723元 113年8月11日 114年1月6日 (149/365) 0.13% 25,671.74元 小計 25,671.74元 合計 48,775,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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