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MLDV-114-補-83-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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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林勝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正全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所犯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罪,此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4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故本件無同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又依新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3,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 二、被告徐正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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