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日期
2025-01-23
案號
MLDV-114-補-85-202501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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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李孟儒 訴訟代理人 王少輔律師 施志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宜庭等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遠億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頭份市光華段) 1 101地號土地 2 23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