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13

案號

MLDV-114-補-87-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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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黃煒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煒倫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21 ,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元) 起始日 終止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3600 3,600元 2 利息 3600 113/7/10 113/12/10 154/365 16% 243元 3 本金 6825 6,825元 4 利息 6825 113/7/10 113/12/10 154/365 16% 461元 5 本金 9826 9,826元 6 利息 9826 113/7/10 113/12/10 154/365 16% 663元 合計 21,6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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