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2-26

案號

MLDV-114-補-90-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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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趙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郁婷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張郁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苗栗縣○○市○○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籍坐落同上 段292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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