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MLDV-114-補-94-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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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700元,依新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陳進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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