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5-02-27
案號
MLDV-114-訴聲-1-20250227-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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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立璋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中華民國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 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未繳,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苗 栗縣○○市○○段0000○號建物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然未繳納裁判費,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命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