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5-03-24

案號

MLDV-114-訴-108-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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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 告 駱秀針 被 告 方世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未繳足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60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繳費資料明細、院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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