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MLDV-114-訴-12-202501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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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陳佑輔 被 告 蕭鈺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24日向其借款新臺 幣75萬元。經查,被告於民國102年9月5日起即設籍於嘉義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卷可稽,依原告提供之line知悉被告並沒有居住苗栗縣市之任何訊息,是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嘉義市,依上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