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24

案號

MLDV-114-訴-141-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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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被 告 鍾曜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5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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