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MLDV-114-訴-21-202503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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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號 原 告 劉文明 被 告 劉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571號返還借款事件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基礎事實與本院113年訴字第141 號相同,僅係借貸、贈與或不當得利有所爭執,而該案目前上訴臺灣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3年度上字第571號),而以該返還借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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