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9

案號

MLDV-114-訴-21-20250319-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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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劉文明 相 對 人即 被 告 劉文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21號和股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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