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22

案號

MLDV-114-訴-36-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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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林進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繼承人莊黃秀潤之繼承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與要件。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表明被代位人莊立忠之姓名,就起訴對象 之被告即被繼承人莊黃秀潤之繼承人則未表明其等姓名,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 月18日以113 年度補字第1987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4 日內提出「㈠被代位人莊立忠之被繼承人莊黃秀潤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居所。㈡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633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地,惟上開裁定業於113 年11 月2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證,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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