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MLDV-114-訴-42-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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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號 原 告 陳美娟 被 告 王豫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下稱 系爭房地)於民國109年8月21日登記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不存在,第2項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情,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不符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亦未遵期補正,依上所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編號 設定抵押權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875 5,300元 1/5 927,500元 2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133.63 44,000元 全部 5,879,720元 3 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 28.66 32,000元 全部 917,120元 合計 7,724,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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