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05

案號

MLDV-114-護-12-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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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2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 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7月6日結束安置返家,於追蹤輔導期間發現相對人父對相對人已有多次明顯蓄意精神虐待,相對人母無法發揮保護功能,相對人父對於家庭處遇配合及改變意願低,且一昧指責辱罵相對人,聲請人評估依同法第56條於112年10月30日下午15時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規聲請裁定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持續提供家庭處遇服務和親子會面 概況詳見安置評估報告,相對人父母不想接回相對人,也無意願思考對於相對人的生活照顧計畫,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親權,相對人父母仍無意願與相對人會面關懷,綜上所述,相對人父無法提供適當教養及控制自身情緒,且將安置原因歸因於相對人之行為上,亦對相對人具有敵意及言語辱罵等行為,造成相對人心理創傷,相對人母對於前述行為無法給予適當協助,亦無法提供保護能力,評估相對人家現階段仍對相對人具有埋怨及憤怒情緒,且無其他親屬資源可供協助,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考量,聲請人依同法第57條第2 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 第17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表示希望繼續安置,相對人父無法調整其管教方式、控制情緒,母親亦無保護能力,造成相對人心理創傷,目前父母均對相對人有較深情緒,未來相對人將往不返家、自立生活做準備,故宜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 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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