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10
案號
MLDV-114-護-14-20250210-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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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關 係 人 CA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1月2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A00000000僅6歲,幾次獨自至超商遊蕩拿玩具未付錢離開,本次未拿取物品,但店員擔心相對人照顧疑慮,故報警處理。經查相對人父母離婚,相對人由相對人父CA00000000F單獨監護,相對人父有刑案在身,將相對人委託相對人姑姑CA00000000A監護至120年12月31日,實際上相對人與相對人曾祖母同住,並由其照顧,然相對人曾祖母年邁已無力照顧及教養,聲請人經確認親友系統皆無法協助照顧,聲請人依前法於112年7月26日下午16時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前法第57條第2項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服務,概況略以: 1、相對人家成員生活概況:曾祖母為過往相對人主要照顧者 ,其年邁、重聽,可識字,用紙筆溝通,表示自己無力照顧相對人,同意安置;113年2月11日大年初二,相對人姑姑從台中接相對人返回相對人曾祖母家中團聚吃飯,相對人對此感到開心;聲請人112年9月15日函請桃園市政府訪視相對人母對相對人照顧計畫及想法,112年10月6日桃園市政府回覆表示相對人母無意願照顧相對人,同意安置,亦可配合停止親權之司法程序。相對人父傷害及毀損罪刑期至113年1月25日,然因其他案件,刑期需延長,刑期至113年11月28日方出監。聲請人113年12月4日訪視相對人,與其討論相對人後續照顧議題,相對人父對接返相對人抱持高度期待,然相對人父尚有案件刑期未判決。 2、親屬資源:相對人姑姑述已婚生育3子女,對相對人有照 顧意願,但其公公婆婆無意願也不同意,故也無法照顧相對人;相對人外祖父述大約相對人姊就讀國小一年級後,就未再去找相對人,至今約兩三年都未見過相對人,有聽說相對人有照顧困難情形,但相對人外祖父也無法照顧相對人。 (三)綜上所述,相對人年僅8歲就學、生活種種照顧皆需要協 助,實際照顧者相對人曾祖母年邁已無力教養,其他親屬也無意願協助照顧,為維護相對人權益,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 第23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雖已出監,但未來可能因其他案件再度入監服刑,生活狀態尚不穩定,又母親無照顧意願,故建議延長安置相對人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 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