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24
案號
MLDV-114-護-16-20250224-2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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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民國114年2月14日114年 度護字第16號裁定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二、「壹仟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壹 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6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