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06

案號

MLDV-114-護-19-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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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P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P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2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1年5月1日接獲通報,相對人父CPP0000000F攜相對人CPP0000000擅自返回前租屋處居住,經前房東驅趕,警方因而通知社會局評估安置。聲請人派員前往調查,相對人父有藥癮,工作難以持續,常攜相對人變更住所及四處要錢,相對人現年9歲,具有身障身份,自我照顧及口語表達能力薄弱。相對人父與父、母系親屬關係衝突且疏離,相對人就學情形不穩定,難以維護其身心安全,為保障相對人權益,給予適當照顧,聲請人於111年5月1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利保障法第56條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繼續、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在案,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相對人父於112年6月21日入監服刑,相對人父雖有照顧相對人意願,惟涉及詐欺及販賣人口罪嫌,恐服刑期間長;相對人母原有意願照顧相對人,但相對人外祖母極力反對,現以迴避方式回應;為提供相對人穩定、安全之生活,避免環境頻繁轉化,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狀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 人父有照顧意願,但目前在監,相對人母無照顧意願,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目前 在監,無法履行照護相對人之責任,相對人母接返意願反覆,經濟能力不穩定,迴避社政處遇,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未表明到庭陳述意見之意願,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 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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