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13

案號

MLDV-114-護-22-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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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1月2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 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A00000000到校被發現臉上有多處擦、挫傷,相對人反應為相對人繼母CA00000000SM處罰所致,疑似有遭受過當管教情事;聲請人派員訪視,摘要如下:113年4月24日14時到校訪視,相對人左臉頰、左眼皮、右臉頰、額頭等部位有明顯擦傷。相對人主述113年4月23日上課前因不想上課有鬧脾氣、不配合之舉,相對人繼母於同日接送相對人下課返家後(約17時30分)先將相對人推倒在地並跨坐在其身上,一手壓制雙手,一手持彩色筆,朝相對人臉部「處罰」,致相對人臉部多處擦傷,且同住之相對人父CA00000000F、相對人祖父在旁目睹經過卻無出面阻止相對人繼母之保護作為。評估同住家屬無相關保護作為,且不確定是否有相關親屬資源可以提供相對人適切保護、照顧。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之考量,爰依同法第56條規定於113年4月24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本院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略以:相對人父躲避酒 駕刑期,搬離原居住所至新竹市居住。原本與聲請人約定8月8日安排親子會面,但8月3日相對人父出席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當日晚間在新竹市住所被逮捕,目前於新竹監獄服刑。聲請人於113年11月7日至新竹監所接見相對人父,相對人父表達預計於114年1月出監,後續會配合社工處遇將相對人接返照顧。相對人繼母7月份與相對人父分居後搬至桃園市居住,自述與相對人母一家四人同住,後續因相對人母入獄,自行搬出獨自在桃園市租屋,目前每日搭乘火車通勤到   竹南鎮上班。相對人繼母分別於9月5日、10月9日申請親子 會面,雖多次表示有意接回相對人,然相對人繼母對於聲請人相關處遇皆無法配合,如:未出席過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未辦理收養相對人事宜、未積極處理與相對人父離婚事務,對於處理相對人事務態度較消極,僅透過親子會面與相對人親情維繫。雖相對人繼母持續希望與相對人會面,然相對人兩度於會面後發生情緒起伏、做惡夢等情形,故聲請人後續暫停相對人繼母會面申請。 (三)相對人母原定9月5日與相對人繼母至苗栗縣政府與相對人親 子會面,但當日無故未到,亦無法聯繫上。另相對人母於10月初主動向聲請人表示有案件需要服刑1年6個月,但未透露相關案件資訊。經聲請人查詢社政政比對資訊系統,相對人母業於113年10月4日入桃園女監執行。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考量,聲請人依同法第57條第2 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 第32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希望住在寄養家庭;相對人多次受父親及繼母管教過當,遂被縣政府安置,安置期間,相對人父母親相繼入監、相對人父於上個月剛出監,生活尚未穩定。另外,相對人繼母雖表示欲接返相對人,然無實際作為,評估相對人子女暫無妥適之照顧資源,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 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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