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21

案號

MLDV-114-護-23-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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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4月8日接獲通報,相對人遭到疏忽照顧,聲請人與相對人父母擬定照顧改善計畫,但無法落實。113年5月1日聲請人派主責社工前往案家評估相對人狀況,相對人感冒一週、反覆發燒,且因熱水器壞掉,相對人父母放任相對人洗冷水澡,相對人之健康及醫療嚴重疏忽,聲請人於同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確定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母積極申請與相對人會面,會面期間對相對人之照顧分工不明,對嬰幼兒需求、反應欠缺敏感度,相對人父母離婚後同居,又再辦理結婚,夫妻感情狀況不穩,又於000年00月0日產下女嬰,相對人父工作收入不穩,相對人母全職照顧新生女嬰,難以同時兼顧4名嬰幼兒之照顧,相對人CA00000000-0下肢發展遲緩、CA00000000-0語言發展遲緩,均有迫切之早療需求,相對人CA00000000-0僅年滿1歲,有嬰幼兒照顧需求,相對人父母現況難以同時妥善照顧4名嬰幼兒,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五)114年2月20日庭訊筆錄,相對人父母同意延長安置三個月 ,待經濟、婚姻狀況穩定、親職能力提升後再攜相對人返家。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 人因父母疏忽照顧經安置,安置期間相對人父母經濟、家庭狀況不穩,相對人之妹剛出生,需長時間密集看顧,相對人父母親職能量不足,建議延長安置,由縣政府持續處遇。 四、本件審理期間,相對人父母積極到庭陳述意見,表達希望帶 相對人返家照顧之意願,亦願配合監督會面交往、親職教育輔導及職業訓練、就業媒合等服務,以提升家庭保護照顧嬰幼兒之功能,尚堪嘉許。參酌上情,考量相對人父親年僅21歲、相對人母親年僅23歲,曾歷經離婚、再婚、連續生子,夫妻情感尚待調和、育兒分工尚待溝通,且相對人CA00000000-0年僅3歲、下肢發展遲緩,相對人CA00000000-0年僅2歲、語言發展遲緩,均有迫切之早療需求,相對人CA00000000-0年僅1歲,有嬰幼兒照顧需求,相對人父母又於000年00月0日產下女嬰,相對人母全職照顧新生女嬰,無法外出工作,亦難以同時兼顧4名嬰幼兒之照顧,相對人父工作收入不多,難以妥善支應夫妻及4名嬰幼兒之開銷,同時撫育多名嬰幼兒之親職能力亦待提昇,倘若相對人此時未延長安置,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恐難持續接受早期療育,相對人CA00000000-0及新生女嬰亦有發展遲緩之虞。為此,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CA00000000-0仍有延長安置必要,復經相對人父母當庭表示同意延長安置及配合家庭處遇,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年幼而無表達能力,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 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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