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03

案號

MLDV-114-護-26-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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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 CA00000000-0、CA00000000-0、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接獲通報,述及相對人父CA00000000F入監、相對人母CA00000000M失聯,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CA00000000-0現由相對人乾媽或相對人曾祖父照顧,受照顧狀況不穩定亦影響相對人手足就學,疑有疏忽照顧之虞。經查相對人母失聯、相對人父入監,親友資源匱乏,為維護相對人手足照顧與安全權益,於同年2月10日,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緊急安置相對人3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本院繼續、延長安置在案。本案近3個月聯繫及訪視評估報告摘錄如下:   (一)相對人母現況:113年6月函轉台中家防中心提供案母家   庭重整處遇,查戶籍資料設籍台中,113年12月再婚。(二) 相對人父現況:相對人父原因案入監服刑,於113年1月31日假釋出獄,從事營造工作,但工作與居住地點不穩定,僅能透過親子會面時與其訪視。(三)返家計畫:相對人母近期失聯,無法持續家庭處遇工作,相對人父自陳未能妥善照顧孩子,對於聲請人後續朝停親處遇並無意見,僅希望能維持親情。(四)本期相對人父於113年11月6、30日有與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會面,其中30日是迎合相對人期待,參加相對人的運動會,後續安排親子會面相對人父多藉故調整或取消。(五)相對人手足現況:相對人CA00000000-0在寄養家庭後適應狀況佳,學習、生活都得到寄養家長的肯定;相對人CA00000000-0在寄養家庭適應狀況漸入佳境,在校學習也逐漸得到肯定,亦能遵守寄養家庭的規範與要求,   惟近期鑑定有過動症狀;相對人CA00000000-0活潑外向,惟 情緒張力較大較難控制,需要多提醒,但整體適應與學習狀況有所進步;相對人妹於113年7月進入國內試養階段。為維護相對人等3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名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 第48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因父入監服刑、相對人母疏忽照顧而被安置。相對人母常失聯,配合社政處遇之態度消極;相對人父於113年1月出監,但經濟、住所、工作等基本生活條件至今仍未穩定,難以接返相對人;相對人之其他支持系統均無意照顧相對人3人,綜合上述,相對人無妥適之支持系統,本件宜延長安置,由縣政府持續處遇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 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3名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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