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5-01-17
案號
MLDV-114-護-3-20250117-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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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T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T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T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1月4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11月3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T00000000父親自108年起因酗酒反覆入獄且對相對人施暴,109年11月起交由相對人表姑及表嫂照顧,因相對人生活規範不佳,遂於111年1月13日至113年12月31日委託桃園市政府安置。相對人父於113年2月12日因敗血性休克及多重器官衰竭往生,相對人之監護人變更為相對人母CT00000000M。前開委託安置期間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摘要如下:相對人母與相對人繼父過往有司法案件,相對人母違反洗錢防制法,112年11月至113年8月服完勞務役732小時;相對人繼父因毒品案105年6月至106年4月、112年11月8日至112年12月20日、113年4月9日至113年11月4日勒戒,需時間穩定生活。相對人母雖稱有照顧意願,卻消極面對親子會面且無明確照顧計畫:相對人母相當仰賴相對人繼父的意見,相對人繼父服刑期間,相對人母期待出獄後再決定是否能照顧相對人,相對人繼父自113年11月假釋出獄後,相對人母與相對人繼父皆願意照顧相對人,卻無法提出明確照顧計畫,亦無意願處理醫院向相對人與相對人姐姐追討相對人父生前積欠的住院費用。相對人母約10年未與相對人相見,母女依附關係薄弱,相對人母雖應允卻未赴約相對人安置機構舉辦慶典活動、當提及親子會面時,相對人母表示希冀相對人可以自行搭車返家。又相對人母原欲取消113年12月26日視訊親子會面,經社工鼓勵並親自至相對人家,方完成第一次親子會面。相對人二堂哥皆能主動邀約親子會面及至相對人安置處所舉辦慶典活動,惟相對人二堂哥現租屋,期待二年後搬回桃園自宅,方能照顧相對人。綜上所述,相對人母並無積極進行親子會面及提出具體照顧計畫,親屬現階段無法照顧之,評估相對人未成年,自保能力較低,為提供安全、穩定之照顧環境,聲請人於114年1月1日依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繼續安置相對人三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覽表。 (二)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三)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四)苗栗縣政府兒童(少年)保護安置通知書暨提審權利告知書。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 第6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不願與母親同住,願意暫時住在機構,相對人父母離異,相對人自幼由父親照顧,而後相對人父入獄、離世,無親人願意照顧相對人,相對人遂被桃園市政府安置,近期考量相對人母居住本縣,為利進行家庭服務,轉由苗栗縣政府協助,相對人母雖述願意接返相對人,惟其配合縣政府處遇之態度較為消極,目前仍未達返家條件,建議本件繼續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 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