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25
案號
MLDV-114-護-30-20250225-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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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S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SP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S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S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SP00000000、SP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 卷)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接獲通報,相對人SP00000000、SP00000000S疑遭哥哥SP00000000B有不當性對待。經校訪相對人,本次為第二次通報,前次通報已由本院進行審理,而此次通報業於112年5月17日完成減述作業程序,為避免相對人持續遭受不當對待,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57條予以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確定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SP00000000F目前工作穩定,且與相對人母SP00000000M接返意願高,在各方協助下,相對人父母於之親職能力逐漸改善,配合司法處遇,並協助相對人兄定期諮商、服藥,惟仍有居家空間議題尚待處理,且無其他適宜親屬可協助照顧相對人。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安置機構定期評估表。 (五)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 人因經通報遭哥哥性猥褻而受安置,相對人及其父母雖均期待返家,並漸能配合社政處遇,返家仍有風險,目前已安排相對人漸進式返家會面,親子互動良好,然相對人父母自112年5月迄今居家空間仍未改善,現親職能力尚上有進步空間,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母均 期待相對人盡快返家,可積極配合家庭處遇,亦能穩定配合心理諮商輔導,家裡環境清潔度提升,且穩定配合相對人漸進式返家會面,堪予嘉許。惟審酌相對人父母近期身體不佳,親職能力仍需持續提升,居家空間亦需持續改善,且欠缺親屬照顧資源,相對人哥哥SP00000000B目前於本院執行保護管束,身心尚需持續治療輔導,相對人自我保護能力不足,有發展遲緩之情形,亦有定期就醫、早療、復健之必要。是以,相對人目前尚不適宜返家,仍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相對人未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意願,爰不通知到庭,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 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