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05
案號
MLDV-114-護-34-20250305-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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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B1(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B2(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CA00000000B1、CA00000000B2(真 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接獲通報,CA00000000F(下稱案父)酒後心情不佳,相對人CA00000000(下稱案主)不洗澡,遭案父用釣魚竿責打背部與大腿多處瘀青,聲請人前往調查並開案提供服務,服務期間復接獲通報,案父母多次嚴重爭執,案主及其手足皆全程目睹,案父母甚至沒有發現案大弟與案二弟發燒,評估案父母親職功能與知能薄弱,於112年11月22日依法緊急安置相對人等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確定在案,安置期間提供處遇服務,情形如下:㈠案母未定期就醫,領有中度多重障身障證明,113年1月23日至2月27日因案母出現幻想、自言自語等症狀,入住身心科病房,3月21日至4月3日再度出現幻想症狀,近期因案家經濟不彰、案父母關係不和致案母無穩定就醫,亦無動力工作;㈡案父平均每月花費飲酒、抽菸約上萬元,近期因酒駕被抓,且案父自7月起皆無親子會面,處遇配合度低;㈢案大弟確診為H3-3A基因缺陷,恐有全面性發展遲緩,亦有配戴助聽器和眼鏡需求,案父母10月22日原同意與主責社工陪同案大弟就醫,聽取醫囑說明,然案父母無故爽約,後續亦無關心案大弟醫療狀況。㈣114年1月20日社工協助案大姑與案二姑親子會面,,案姑們關心案主及其手足,亦有意願定期親子會面。綜上所述,案父母尚無能力照顧案主及其手足,為保護相對人生命、身體或自由及維護相對人的權益,相對人有安置之必要,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覽表。 ㈡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未成 年子女母親領有多重障身障證明,無業且未穩定就醫,父親酗酒、未積極完成保護令之親職教育課程或配合社工處遇,難以討論後續照顧計畫,三名未成年子女均有發展遲緩議題,父母之親職能力尚待提升,而父母系親屬能否提供協助需再予評估,故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 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旻言 本案適用法條: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 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