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06

案號

MLDV-114-護-35-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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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2月2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接獲通苑區社福中心轉介,相對人父因持有槍械及吸毒入監服刑,刑期5年4月,聲請人於113年12月22日派員與其會談,相對人父雖有思考照顧相對人事宜,然因生活狀況不佳、親屬資源不足,同意出養相對人,相對人母CA00000000M因車禍住院治療,雖已恢復意識,目前生活無法自理,現於護理之家接受照顧,相對人之主要照顧者即其外祖母亦因病過世,相對人舅舅另有家庭,且需處理相對人母之醫療照護,目前經濟狀況僅能照顧相對人姊姊一人,而相對人年幼且發展遲緩,需接受長期療育課程,然案家原即仰賴補助維生,近期又遭逢多重變故,致案家處境困頓,無力負擔,復無其他適宜之親屬資源,因於113年5月27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在案。綜上所述,相對人父現於臺中監獄服刑,刑期5年4月,相對人母於大川護理之家接受照顧,目前生活無法自理,而相對人發展遲緩,須長期接受療育課程,復無適宜親屬資源,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鈞院准許延長安置。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 人父親在監,母親發生嚴重車禍,雖已治療,仍需時間復原,外祖母恰逢病逝,舅舅一人操辦家中事務,無力照顧相對人,現階段不宜返家。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在監 ,相對人母因車禍後生活無法自理,現於護理之家受照顧,認知功能仍有疑慮,無法照顧相對人,復無其他合適之親屬資源,相對人父母同意本件安置,相對人為3歲之嬰幼兒,顯無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年幼而無表達能力,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57條 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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