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07
案號
MLDV-114-護-37-20250307-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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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3月3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7月4日接獲通報,相對人僅4歲,相對人父母為未婚生子,分手後將相對人留於家中給相對人曾祖母獨自照顧,目前相對人父行方不明,相對人母不願意行扶養義務,然相對人曾祖母已年邁,無力負擔照顧之責,故由聲請人安置相對人。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服務,報告略以:㈠相對人父穩定居住於台南,目前仍清償債務,並因債務導致經濟、生活條件及未來規劃受限;㈡相對人父現正接受本院安排之親職教育課程,目前已完成第一次課程;㈢持續聯繫相對人母均未果,開案至今相對人母除拒絕聯繫外,亦拒絕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現已進入裁罰階段;㈣相對人近期出現退化行為,評估相對人認知及反應能力較弱,於生活自理技能尚需固定照顧者從旁提醒、督促及關心,於照顧上須耗費較多心力;㈤相對人語言及認知功能較弱,目前持續接受早期療育,並藉由環境刺激及個別化治療提升其能力。綜上,相對人父母均居住於外轄,且持續無法聯繫上相對人母,開案至今相對人父母均明確表述沒有照顧意願並同意安置及出養,然相對人照顧資源匱乏,親屬間均無意願亦無合適之照顧資源,考量相對人妥適照顧環境及安全、穩定生活,故為保障相對人之權益及維護其能有妥適照顧環境及安全穩定之生活,爰請求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覽表。 ㈡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未成 年子女原由曾祖母照顧,惟其漸年邁,健康狀況漸不佳,已無力照顧。未成年子女被安置以來,其父母配合縣政府處遇之態度消極,均希望出養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之其他家屬亦無意照顧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無妥適之支持系統,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 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旻言 本案適用法條: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 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