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06

案號

MLDV-114-護-38-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2月2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接獲通報,相對人遭其母CA00000000M獨留於竹南租屋處,經聲請人開案處遇,處遇期間相對人母仍多次疏忽照顧及獨留通報。111年5月13日起,相對人母無故離家失聯,聲請人於同年月24日評估相對人母身心狀況不穩定,且居無定所,案家親屬照顧意願不高,為避免相對人母循過往模式,將相對人交由不適當之人照顧,因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聲請繼續、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母不穩定因子高,工作、生活及居住地變動大,仍有經濟之議題,對於相對人及其手足無照顧計畫,無法負荷相對人返家事宜,相對人父於113年12月假釋出監,與相對人外祖父一同從事磨石工程,工作及住所尚穩定,然仍需持續評估其親職能力,其餘親屬無意願及能力可提供妥適協助。綜合上述,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 人母接返態度不積極,且無計畫,相對人父雖態度積極,惟甫出獄,工作及住所尚未穩定,其餘親屬無照顧意願及能力,建議延長安置,再觀察相對人父之親職能力。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審酌相對人父處遇 態度積極,親子會面互動良好,出監後穩定與家庭處遇社工配合,與相對人外祖父一同從事磨石工程,然親職能力有待評估,相對人母之親職及經濟能力仍待改善,且照顧意願反覆,缺乏具體之照顧計畫與支持系統,目前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相對人及其父母亦表達延長安置之意願,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未表明到庭陳述意見之意願,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57條 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