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12

案號

MLDV-114-護-41-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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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P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P0000000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3月4日接獲通報,相對人母CPP0000000M因持有毒品案遭警方逮捕,另相對人外祖母有輕微失智,無法照顧相對人,聲請人接獲通報後立即派員查知相對人年滿8歲,與外祖母相依為命,然相對人外祖母有輕微失智及罹患糖尿病,生活自理能力不佳,需仰賴長照體系服務,又相對人大多需仰賴教會、學校班導師等資源,且相對人母因毒品案勒戒,為維護相對人之權益,聲請人依同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請本院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等語。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處遇,情形略以:相對人母因吸 毒案前往勒戒,相對人外祖母原租屋處因未繳租金,房東不願繼續出租,由苗栗縣政府社福中心社工協助更換新租屋處居住,然社福中心社工考量相對人外祖母多次跑出家門迷路,且身心耗弱,遂自113年5月安排入住護理之家至今。主責社工於113年11月19日前往監獄與相對人母會面,討論後續照顧事宜,並確認相對人母有照顧意願。相對人母於113年11月21日出獄,於114年2月12日主動致電社工表示欲見相對人姊姊,請社工協助會面,社工告知相對人姊姊早已因成年而結束安置,評估相對人母疑精神狀況不佳。社工與相對人母約定於114年2月13日家訪,相對人母應允,然社工於當日前往相對人母提供之住處無人應門,鄰居表示相對人母已無在此居住長達半年以上,房東在相對人母入監時已將房屋出租。嗣社工多次撥打相對人母手機均呈關機狀態,迄今聯繫未果。另於心理健康中心衛生系統查知相對人母於113年12月5日被個管員通報失蹤,又經警方於114年2月4日於系統回覆協尋相對人母無獲,行方不明。相對人雖有親屬,然現階段無親屬願意照顧相對人。綜上因素及考量相對人仍年幼,需有穩定有利之照顧資源,為提供安全、穩定之照顧環境,評估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以維其權益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個案及法定代理人代號真實姓名對照一欄 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三)保護個案安置評估表。 (四)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表示 要繼續居住寄養家庭等待相對人母,同意接受本件安置,且表示不需要見法官,亦無需向法官陳述意見)。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   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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