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護-43-20250320-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3月13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接獲通報, CP00000000M為相對人CP00000000之母,CP00000000M單獨行使負擔相對人親權,因CP00000000M入監服刑,將相對人交由其阿姨照顧,相對人阿姨於照顧期間曾不當對待相對人,且威脅一同自殺,致相對人心生恐懼,自行至竹南家扶中心求助,嗣聲請人派員調查得知,相對人母預計於113年9月26日出監,相對人阿姨無意願繼續協助照顧相對人,故聲請人於113年9月10日下午21時依法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法聲請繼續安置在案。 二、處遇期間服務情況略以:相對人母於113年9月25日出監,過 往皆是仰賴他人支應及相關社福補助維生,且於113年10月11日搬遷至新竹市,目前居住及經濟狀況均不穩定,無力負擔照顧相對人之責;相對人母曾於113年12月25日與相對人會面;另相對人年紀尚小,且有過動症狀,須接受醫療資源;目前無適切親屬資源得以協助照顧相對人;綜上,為保護相對人之權益,依法仍有延長安置3個月之必要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16號民事裁定、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 案安置評估報告。 (三)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母向社工表示, 其現居新竹,雖已找到工作,但暫時無法接回相對人,請聲請人幫忙照顧相對人,待其穩定後再接回相對人;相對人向社工表示願意繼續居住寄養家庭,偶爾也想與相對人母見面;相對人及相對人母均同意接受本件安置,且表示不需要見法官,亦無須向法官表示意見)。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主張非虛,相對人仍有安置必要 ,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