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護-44-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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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3月9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9月9日接獲通報,   表示相對人CA00000000照顧遭到疏忽,聲請人與相對人母CA 00000000M討論照顧改善計畫,但相對人母無後續計畫。113年9月6日聲請人前往家庭住所評估相對人照顧情況,因相對人母與男友分手後斷失經濟來源及交通工具,相對人與相對人母只能共吃一份餐點,相對人感到飢餓,相對人開學一週皆因無交通工具而無法上學,相對人母亦無後續計畫,相對人有一餐沒一餐,飲食遭到疏忽及就學權益嚴重遭剝奪,無親友願意照顧相對人,且相對人母無照顧計畫,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並考量相對人生活安全需求,聲請人於113年9月6日下午14時37分許依法緊急安置相對人,嗣聲請繼續安置在案等語。 二、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母於相對人受安置初期不聞不問 ,近期開始積極配合想接返相對人,每月均由聲請人安排與相對人會面。相對人母於苗栗居住期間均仰賴男友提供經濟及住所,最近於114年2月22日返回相對人外祖母位於新北市的家居住,並計畫在物流公司就業,相對人母雖有接返相對人之意願,但目前尚無明確照顧計畫,生活與經濟狀況亦尚未穩定。綜上,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並考量相對人生活安全需求,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聲請鈞院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三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欄表。 (二)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三)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同意接受安置, 並向社工表示想繼續住在寄養家庭,無須向法官陳述意見,亦無需與法官見面;相對人母表示同意本件安置,不須與法官見面,但想跟法官說,其準備工作,讓小孩能回歸家庭生活)。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主張非虛,相對人現仍有安置必 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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