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護-45-20250320-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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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T00000000S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CT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CT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3月1 6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主管機關,相對人CT00000000S為非婚生子女,該案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接獲警政通報,相對人母酒後認為相對人姊姊態度不佳,賞其巴掌並將相對人姊妹趕出家門,警政撥打相對人母手機關機,無其他親屬可供協助,經了解,相對人母曾多次攜同相對人姊妹外出飲酒,並經常酒後情緒失控,故由新北市政府當日進行緊急安置,並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目前相對人母搬遷至苗栗縣居住,聲請人於113年1月續處該案。 二、處遇期間相對人母聯繫不易,工作、生活及居住地址變動性 大,且仍持續飲酒及服用安眠藥物,身心狀況不穩定,尚不適任照顧兒童,亦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相對人母於113年11月28日因妨害公務及傷害案入監服刑50天,相對人母於114年1月14日與聲請人社工聯繫,其表示已出監一週,與男友居住員工宿舍,會陪同男友至工地上班,但自己尚未找到工作。另前陣子因破壞朋友檳榔攤,須賠償數萬元,計畫由相對人母之男友協助清償,或先向男友老闆預支薪水。聲請人社工於114年1月6日聯繫相對人父,其僅表示有意願定期探視,然無實際行動。聲請人父向社工表示自己外遇生下相對人,考量其配偶想法,暫無意願接回相對人。綜上,相對人母自身狀態不佳,相對人亦無適切親屬可協助,是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57條定,向本院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母 向社工表示,其會努力找工作,希望可先跟相對人見面,待穩定後再接返相對人。相對人則向社工表示想念媽媽,希望能跟媽媽見面;相對人及其母均同意本件安置,不須見法官,亦無須向法官陳述意見)。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主張非虛,相對人現仍有安置的 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