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26
案號
MLDV-114-護-47-20250326-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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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3月17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主管機關,相對人母CA00000000M出監後,雖進行家庭處遇服務,然相對人母在監長達近8年,又過往有使用毒品狀況,評估相對人母復歸社會穩定自身生活仍須時間,又相對人長年未由相對人母扶養,且親屬間關係較為衝突,相對人、相對人母親子關係仍有頗大修復空間,評估現階段相對人難以返家,聲請人依同法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16時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安置期間,處遇略以:(一)相對人母表示其目前與朋友一同 在泰安豆腐街賣飲料及草莓,此工作時間彈性,故其無意願找穩定工作。其已開始至醫院參加戒癮治療課程,然其生活狀況不易追蹤,親密關係複雜,與男友有製毒及金錢往來行為,後續疑似需入獄服刑,但其不知悉明確服刑時間,雖稱有意願接回相對人,但無實際規劃與作為。(二)相對人母於年節參加家族聚餐,然與相對人無特別互動。相對人於安置期間生活狀況良好,能自行保管壓歲錢並做合宜使用。學校作業雖多,但都能在校完成,後續傾向就讀高職美容美髮科 。(三)相對人母對於相對人未來生活及身心發展均未有實際 規劃目標,相對人亦無意願與其母生活,聲請人後續將協助相對人聲請停止親權案件。基於維護兒少最佳利益,並考量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及發展需求,爰依同法第57條定,向本院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 對人希望可以繼續住阿姨家;另表示不須見法官,或向法官陳述意見。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非虛,相對人仍有安置必 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