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28

案號

MLDV-114-護-54-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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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T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T0O074185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T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人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T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4月5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於112年12月29日受 理兒保通報,相對人母CT0O074185M患有梅毒未積極治療、孕期未定期產檢,明顯忽視相對人健康,致相對人出生後垂直感染梅毒機率高,又家中環境髒亂不利相對人成長,且相對人母有疏忽照顧相對人姊之紀錄,故新竹縣政府於113年1月2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延長安置,嗣新竹縣政府於113年7月4日函請聲請人,依據衛生福利部「跨轄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權責分工及合作處理原則」接回個案管理權,經聲請人訪查相對人父CT00000000F已遷居本縣滿6個月,故於113年7月12日接返相對人安置於本縣緊短家庭並接續處遇。 二、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目前在物流公司上大夜班,11 4年1月13日上午5點下班後,從桃園騎車返回後龍,與聲請人社工會談時精神狀況不佳,但尚能討論相對人春節返家計畫。相對人父提供相對人春節返家期間之生活照片,聲請人社工評估相對人返家時之受照顧狀況尚可。相對人父雖有接返相對人返家之意願,但對於未來照顧計畫尚未明確且無實質定性,仍以繼續由相對人繼祖母擔任主要照顧者之方向進行,然相對人繼祖母目前因工作之故,尚無法妥適照顧相對人,照顧計畫尚待討論。相對人母與相對人父離婚後鮮少聯繫,亦未出席親子會面,僅口頭表示不同意由相對人父單獨行使親權,相對人父後續將以訴訟方式聲請改定。綜上所述,相對人父雖有接返意願,但生活不穩定且尚無明確照顧計畫,易因工作影響會面及訪視,將照顧相對人之責轉嫁予相對人繼祖母,基於維護兒少最佳利益,請依法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以維其權益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    繫狀況表。(相對人為一歲多之幼兒,無法表達是否想跟 法官見面或是否想對法官表示意見;相對人父與繼祖母均同意本件聲請,相對人父表示其正努力工作,期待接返相對人。)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主張非虛,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 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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