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重國-12-20250320-1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12號 原 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億9634萬704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3萬64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