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MLDV-114-重國-2-20250331-1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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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 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0,828,38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52,707,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28,386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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