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4-重國-20-20250320-1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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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20號 原 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 5億5577萬328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億8210萬864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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