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MLDV-114-重國-3-20250113-1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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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3號 原 告 林蘭銀 被 告 劉奕榔法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43,550,880元,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9,429,496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多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不符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亦未遵期補正,依上所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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