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MLDV-114-重國-8-20250210-1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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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8號 原 告 林蘭銀 被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被 告 陳景筠法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6,347,0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折合新臺幣9,117,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