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MLDV-114-除-10-20250328-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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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國際電木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豐 代 理 人 范素清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3年7月29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113年8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瀚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國際電木板企業有限公司 渣打苗栗分行 113年3月5日 40,950元 AA4063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