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27

案號

MLDV-114-除-3-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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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簡慶雲 代 理 人 簡鳴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3年6月5日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於113年7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651-5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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