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27
案號
MLDV-114-除-4-2025022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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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楊永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114年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7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 號公示催告,並於113年7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4年1月2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701-6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