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2-27

案號

MLDV-114-除-6-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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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梁宸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乙紙,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屆至,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裁定准予公示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上開公告在卷為憑,並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38286-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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