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日期
2025-03-04
案號
MLDV-114-除-8-20250304-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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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曹昌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 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於民國113年6 月13日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Z-0625804-4 1 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