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3-18
案號
MLDV-114-除-9-20250318-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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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正章 代 理 人 陳弘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 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4年2月11日即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張文淇 彰化銀行苑裡分行 113年6月29日 19,152元 QN324583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