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日期
2025-02-17
案號
NHEM-112-湖聲-1-20250217-2
字號
湖聲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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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湖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蕭明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聲請給付卷證資 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1年度湖簡字第 461號),聲請給付卷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日裁定於聲請人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111年度湖簡字第461號案件之全部卷證影本(含本院審理卷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950號卷)。惟上開案卷內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與被訴事實無關之卷證,仍由本院加以隱匿,不予交付。惟聲請人迄今均未依上開裁定繳納費用,致本院無從給付上開卷證資料。爰審酌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費用,且距今已逾年餘,聲請人均未再予聲請或具狀表示意見,足認本件已無再予准許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